【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0 0:00:00

孙强与李欣雨,陕西得兴颢瀚实业有限公司,王颢凯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强与李欣雨,陕西得兴颢瀚实业有限公司,王颢凯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6民初3161号


  原告:孙强。
  身份证号:61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陕西得兴颢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7161W0X9。
  法定代表人李欣雨。
  被告李欣雨。
  身份证号:610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王颢凯。
  身份证号:610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孙强诉被告陕西得兴颢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兴颢瀚公司”)、被告李欣雨、被告王颢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田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得兴颢瀚公司、被告李欣雨、被告王颢凯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股权投资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底起至退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颢凯和李欣雨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注册得兴颢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欣雨。2020年8月19日,被告王颢凯要求原告投资100000元,其和李某某共同投资500000元,以得兴颢瀚公司共同经营太仆寺机车俱乐部,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于8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颢凯100000元,并签署了《投资入股协议书》。后来,原告发现被告王颢凯不但没有实际投入资金,并且给原告承诺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向其提出,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入股资金。双方约定先退还原告50000元,下余的50000元于2021年底退还。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约定,退还下余的款项,被告一推再推,拒不退还原告。原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得兴颢瀚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陈述。
  被告李欣雨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陈述。
  被告王颢凯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陈述。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原告孙强(乙方、投资方)与被告得兴颢瀚公司(甲方、公司单位)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作为新的投资方与甲方共同经营太仆寺机车俱乐部(以下简称“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出资金额、方式:1.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圆整),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020年8月2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王颢凯1000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实际投入资金,原告向被告王颢凯提出,解除《投资入股协议》返还其入股资金100000元。后双方按约定先退还原告50000元,剩余50000元,被告王颢凯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2021年8月31日,本人(借款人)王颢凯向(出借人)孙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人王颢凯承诺,将于2022年1月1日前向出借人孙强按期足额归还欠款……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于还款日结清所有款项,如未履行约定,债权人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借款人:王颢凯,出借人:孙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退还剩余的款项,被告拒不退还原告。庭审中,被告得兴颢瀚公司、被告李欣雨、被告王颢凯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未进行质证,未提供证据,法庭调解亦未能进行。
  以上事实,有《
  投资入股协议书》、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收入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孙强与被告得兴颢瀚公司签订《
  投资入股协议书》,双方建立合伙合同关系,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太仆寺机车俱乐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出资款100000元。后因被告王颢凯没有实际投入资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出资款,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共计向原告返还出资款50000元,剩余出资款50000元未付清。因被告王颢凯向原告出具借条,表示同意于2022年1月1日归还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得兴颢瀚公司、被告王颢凯支付剩余出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李欣雨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得兴颢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颢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强出资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孙强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陕西得兴颢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颢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秋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