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其他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0 0:00:00

尹燕、抚顺天朗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燕、抚顺天朗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402民初1625号

  原告尹燕。
  被告抚顺天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9号楼501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雨利,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寒雪,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尹燕与被告抚顺天朗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燕,被告委托代理人田雨利、冷寒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上水管破裂造成的损失,修复管工费、地砖拆卸费、维修费:第一次600元、材料费300元,赔偿楼下因为漏水造成的损失维修费1000元,共计1900元;第二次维修费400元、材料费450元,共计850元。两次共发生的费用共计2750元;诉讼费及打印材料费36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次2019年2月11日,发现墙壁及地面大面积漏水,经物业公司打压测试,确认是室内走廊地面下的自来水管线及地热管线漏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给与维修,手工费花费600元,我交给了天朗物业公司,物业给开具了600元的收据。材料费让我自己购买,花费300元。我因为漏水给楼下1305号住户造成屋顶墙皮大面积脱落,后经抚顺市通源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给予维修,花费1000元,之后我给她赔偿1000元。第二次2022年1月3日,厅里墙面及地面又发现漏水,经物业人员自来水打压排查,发现自来水管线漏水,物业未与处理,让我自己找人处理,我找了抚顺市诚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维修,未刨地面,走的明管,材料费450元、建筑服务及维修费400元,共计850元。后与邻居交流中发现天朗国际广场小区入住几年来,发生许多家漏水情况,与我家大致情况相同,而且发生漏水的都是没有改动过的,都是开发商铺设的管线,因此我认为是开发商铺设的管线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漏水,坑害消费者。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家里的自来水管道已经超过2年的质保期,天朗公司已经不再是被答辩人的损害赔偿主体。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住宅质量保证书》给排水管道质保期为2年,保修期从住宅交付之日起算。天朗公司向被答辩人交付住宅的时间为2014年。排水管线的保修期应当截至2016年止。被答辩人家里的管道漏水时间为2022年,已经超出质保期近6年,故不应当再由天朗公司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二、天朗公司采用的给排水管线是经过检测的合格产品。天朗工程项目所用给排水管线均系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产品。管线经施工单位中建五局采购后由抚顺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了检测,评定结果均为合格产品。因此,天朗小区所用给排水管线不存在质量问题。三、天朗小区已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等联合竣工验收合格,验收项目包括给排水管线等,因此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述的工程质量问题。四、被答辩人的自来水管线质保期届满后,应当启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质保期为2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被答辩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已经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那么在其给排水管道过保时,应当启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另外被答辩人家第一次漏水已主张过权利,且有生效判决,不应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及其配偶钟天时购买由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房屋。该房屋于2015年10月由被告交付原告使用。埋藏于原告家中地下水管曾两次漏水,第一次为2019年2月、第二次为2022年1月。原告家中案涉水管第一次漏水后,原告曾于2019年在本院起诉被告,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辽04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尹燕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尹燕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家中第二次漏水后,经原告自行维修自家管线发生维修费用850元。案涉房屋工程于2013年10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对此被告提交了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辽宁省建筑工业产品质量证书、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检验报告、合格证,以证明其自来水管线所用管材质量合格。另,本院同期有多起与本案案情相类似案件。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产权证复印件、结婚证、维修费用发票、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辽宁省建筑工业产品质量证书、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检验报告、合格证及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另有本院(2019)辽04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原告以案涉房屋室内地下水管漏水来院告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证明。被告辩称已超保修期限,但在有多起类似漏水事件发生情况下,属于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被告负担举证证明责任。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排除其对案涉房屋不存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原告家中2022年1月因漏水的经济损失,原告提交了维修家中水管所需维修费用的发票予以证明,票面记载金额850元,记载事由:地热管件450元、维修费400元,共计850元,备注:工期为2022年1月3日,可以认定原告因此漏水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50元,故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另提交复印费收据一张,记载金额36元,因该部分费用为间接损失,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2019年2月家中管线漏水一节,对此原告已于2019年来院起诉被告,本院已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原告该部分诉讼主张,已构成重复起诉,不宜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如原告认为原审错误,可通过申请再审程序予以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天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燕经济损失850元;
  二、驳回原告尹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