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王宁,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王宁,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22民初158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负责人:韩建潮,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一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宁。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诉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偿还借款本金202122.25元、罚息3239.96元,共计205362.21元;2、要求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偿还借款逾期利息(以202122.25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7875%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2021年1月12日。
  二、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借款的金额:203000元。
  三、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借款的用途: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四、双方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限: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2日。
  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含逾期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年利率4.2525%执行,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6.37875%。
  六、双方约定的还款日: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按日计息,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还款方式:自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七、发放贷款时间:2021年1月12日。
  八、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拖欠本金、利息、罚息情况:截止2022年4月2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02122.25元、罚息3239.96元,共计205362.21元。
  九、其他:借款逾期的,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判决结果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构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贷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双方约定,要求被告清偿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借款本金202122.25元、罚息3239.96元,共计205362.21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借款逾期利息(以202122.2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787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90元,由被告西安邦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春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骏珂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