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杨巧英、吴彦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巧英、吴彦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702民初8384号


  原告:杨巧英。
  被告:吴彦春。
  原告杨巧英与被告吴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巧英,被告吴彦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彦春返还借款229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8年8月13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6000元.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26000元欠条一份。后在原告的催要之下,被告返还借款3020元,下欠借款22980元未付。
  被告吴彦春辩称,本案不是借款,而是欠款。2017年原告开办有棋牌室,被告在原告棋牌室打牌输的有不到60000元,那时被告月工资才3000多元。原告联系有几位挖点子的人(偷牌、几人合伙打一手牌),被告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彦春自2017年开始向原告杨巧英借款,累计借款29000元,吴彦春向杨巧英出具有欠条一份。2018年8月13日,吴彦春向杨巧英还款3000元,并重新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杨巧英现金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吴彦春”。2019年1月31日,吴彦春又向杨巧英还款3020元,下余22980元经催要未果,原告杨巧英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吴彦春向原告杨巧英借款这一事实,有原告杨巧英提供的欠条为凭,结合被告吴彦春两次向原告杨巧英还款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杨巧英请求被告吴彦春返还借款229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彦春的辩称,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欠条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杨巧英请求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吴彦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巧英返还借款22980元。
  二、驳回原告杨巧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彦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