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张泽与冯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泽与冯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6民初21700号


  原告:张泽。
  身份证号:61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冯冠。
  身份证号:610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张泽与被告冯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冠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被告以母亲生病做手术为由,向原告借款89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现履行期届满,被告拒不偿还,遂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以母亲生病做手术为由,向原告借款89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因母亲生病做手术所需,今向张泽借款人民币(大写)捌仟玖佰元(小写)8900,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根据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按约准时偿还,不得以任何借口逾期归还,如有违约愿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备注:如到期未还,自愿将名下车辆抵押给出借人张泽。借款人签字:冯冠”。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遂起诉要求诉称内容。庭审中,被告冯冠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未进行质证,未提供证据,法庭调解亦未能进行。
  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泽应被告冯冠所需借给其钱款,双方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据此,被告冯冠应当归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冯冠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泽借款本金8900元。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冠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秋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