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涛、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3652号
原告:张涛。
被告:王海洋。
原告张涛与被告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3月5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9000元。现被告至今未返还上述款项。
被告王海洋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因原告出借的资金非自有资金,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交付被告款项合计39000元,上述款项被告应予返还。现被告未按约返还上述款项,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390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涛款项39000元。
如被告王海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王海洋负担。原告张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晖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