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马红岩、马桂芳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马红岩、马桂芳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新0104民特21号


  申请人:马红岩。
  被申请人:马桂芳。
  代理人:马智(系被申请人的孙子)。
  申请人马红岩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的母亲马桂芳现年84岁,被申请人目前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生活不自理,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检查证实被申请人马桂芳老年性痴呆,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马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马红岩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称,认可申请人所述的内容,并同意认定被申请人马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申请人马红岩为被申请人马桂芳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马桂芳。身份证号码:XXX,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经本院委托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其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精神状态:器质性精神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马桂芳的父、母早已去世,其与丈夫育有两个子女,长女马红岩,长子马敬慈,于1966年与丈夫离婚,长子马敬慈于2020年2月22日因病去世。长子马敬慈与前妻席萍(已离婚)育有一子马智,与第二任妻子马红艳育有一子马世豪。
  本院认为,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马桂芳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申请人的父母已去世,长子也已去世,被申请人的两个孙子马智、马世豪、儿媳马红艳均同意申请人马红岩作为马桂芳的监护人,申请人马红岩具备监护能力,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马红岩为马桂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江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伟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