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利霞、吕贵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利霞、吕贵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183民初5600号
原告
马利霞。
被告
吕贵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贵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贵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利霞借款本金14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元,由被告吕贵方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段占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