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彦峰、濮阳市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彦峰、濮阳市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923民初2383号
原告:高彦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瑞,河南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开元南路新一中大门东4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9FR7UE9L。
法定代表人:郑志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彦峰与被告濮阳市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彦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邦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彦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工人,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原告一直在被告承接的南乐中达学府壹号、中园学府壹号苑大清包项目工地提供劳务。2022年3月22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0000元,出具了未发工资情况说明,至今未支付。
邦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邦丰公司在安都建设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承接的南乐中达学府壹号、中园学府壹号苑两个大清包项目施工中,高彦峰等人向邦丰公司提供劳务。2022年3月22日,经结算,邦丰公司确认拖欠高彦峰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工资30000元,并出具《未发放工资情况说明》一份予以确认,落款加盖有邦丰公司印章。之后,邦丰公司未向高彦峰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高彦峰为被告邦丰公司提供劳务,经结算邦丰公司拖欠高彦峰劳务报酬30000元,至今未付,高彦峰请求支付,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邦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濮阳市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彦峰工资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濮阳市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武益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来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