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益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杨益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杨益。
委托代理人:陈赞君。
起诉人杨益不服黄岩区西城街道西洋郑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不给予杨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决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杨益诉称,其系黄岩区西城街道西洋郑村村民,依法具有选举本村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但在2017年3月29日公布的黄岩区西城街道西洋郑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民名单中,却没有申请人的名字。起诉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西洋郑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西洋郑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于2017年4月8日作出回复,该回复认为起诉人系户籍在本村的外嫁女后代,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不予登记选民名单。起诉人认为其户口在西洋郑村,系该村村民,西洋郑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故诉请确认其具有选举黄岩区西洋郑村第十一届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民资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起诉人杨益依法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照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上述条款并未规定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起诉人杨益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可可
审 判 员 丁毅诚
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叶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