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吴建平、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建平、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702民初8046号


  原告:吴建平。
  被告: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民生天都星城)。
  法定代表人:周裔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建平与被告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平、被告民生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4544元(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民生·天都星城小区(南区)A1号楼2016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83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款,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6月30日交房,但被告迟迟不予交房。根据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2022年4月1日,逾期天数为640日,延期交房违约金为24544元。
  被告民生置业公司辩称,在原告请求违约金的基础上,应考虑不可抗因素,应扣除政府文件、通知要求停工时间及因天气原因导致不可动工时间。原告诉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扣除天数应为431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7日,原告吴建平(买受人)与被告民生置业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道××小区(南区)第A-1号楼20层2016号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驻房字第2×某某。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76.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835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买受人应当于2019年3月27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53500元,余款23000元申请贷款支付。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约定,出卖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非属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二条情形且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房屋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以下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迟房屋交付时间: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买受人的;2.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政策调整导致交付延迟;…4.遇到连阴雨、大雪、冰雹等严重恶劣天气影响工期的;5.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施工受阻或停工的;…8.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其他出卖人不能预防和控制的因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本案诉争房屋至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
  被告在诉讼中提交案涉项目建设期间的气象资料;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文件、通知等证明材料。拟证明:因环境污染政府管控、中、高考停工、新冠疫情、雨、雪、冰雹等恶劣天气,导致工期延误,本案应扣除停工天数431天,交房日期应相应顺延。原告称其买房之前出现的情况与其无关,除2020年疫情外,天气、政府管控文件均与其无关,不予认可。
  现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2019年3月27日后,本案因防治大气污染政府通知停工、恶劣天气、新冠疫情原因,应顺延工期267天,顺延至2021年3月26日交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有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约交房,构成违约。本案依据合同的约定及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顺延交房日期至2021年3月26日,应从2021年3月27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原告在本案中请求的2022年4月1日,逾期违约天数应为372天,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按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为14266.2元(383500元×0.0001×372天),原告请求数额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建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266.2元。
  二、驳回原告吴建平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吴建平负担87元,被告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