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王赢颖、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赢颖、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9715号


  原告:王赢颖。
  被告:王兵。
  原告王赢颖为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9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建清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赢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21年9月23日,经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6904元,承诺于2022年1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赢颖借款人民币169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告王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建清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颖
书记员金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