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陈磊、吴如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磊、吴如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527民初2172号


  原告:陈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智,河南楚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河南楚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如德。
  原告陈磊与被告吴如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智、陈岩,被告吴如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至起诉之日利息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直至履行完毕日利息(以130000元本金为基数,月息1.5分)。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用钱,于2021年3、4月份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分。截止2022年2月20日,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利息(合计21000元),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2022年4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通过微信分二次支付了77000元(本金70000元及利息7000元)。截止今日,被告尚欠剩余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未付。
  被告吴如德辩称,我和陈磊是朋友关系,借款是事实,已经还了100000元,77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23000元是现金,在车上给他的,当时还有陈阳在场,现在还欠100000元本金,当时没有约定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原件,微信转账记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磊与被告吴如德系朋友关系,2021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20万元,2022年2月20日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磊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借款人:吴如德2022.2.20号”2022年4月29日被告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归还原告50000元与27000元,共计77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款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未归还原告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2022年2月20日达成借款协议时双方约定有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故被告归还的77000元视为归还本金,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23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除向原告微信转账77000元,另归还了23000元的现金,但未提交证据,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如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磊借款123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由被告吴如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 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雪蕾
书 记 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