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通帅、卫晓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304民初118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
时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罗通帅。
被告
卫晓飞。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卫晓飞立即偿还2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
1.本案不是借贷纠纷,而是货物买卖纠纷。2.禁止违法采挖河道砂石,对方强行向我供应砂石毛料的行为是违法的。3.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
认定
事实
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毛料共计340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500元。2022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罗通帅毛料款23500元。原告讨要无果,诉至本院。
裁判
理由
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欠付砂石毛料款23500元,被告应当支付。
裁判
依据
裁判
主文
被告卫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通帅人民币23500元。
诉讼
费用
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卫晓飞负担。
权利
义务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冀翠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晓芬
书记员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