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罗通帅、卫晓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通帅、卫晓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304民初118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
  时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罗通帅。
  被告
  卫晓飞。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卫晓飞立即偿还2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意见
  1.本案不是借贷纠纷,而是货物买卖纠纷。2.禁止违法采挖河道砂石,对方强行向我供应砂石毛料的行为是违法的。3.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
  认定
  事实
  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毛料共计340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500元。2022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罗通帅毛料款23500元。原告讨要无果,诉至本院。
  裁判
  理由
  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欠付砂石毛料款23500元,被告应当支付。
  裁判
  依据
  裁判
  主文
  被告卫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通帅人民币23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卫晓飞负担。
  权利
  义务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冀翠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晓芬
书记员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