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韩小庆,邓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小庆,邓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7民初3347号


      原告:韩小庆。原告韩小庆、被告邓湘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小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为朋友关系,2019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原告同意后将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于当日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借款人邓湘远于2019年11月2日向出借人韩小庆借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小写35000元。如不归还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019年12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愿意每月还3500元10个月还清,至今一分未还。现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邓湘远辩称,我和原告原系恋爱关系,我认可2019年12月16日的欠条3.5万元,但是我已经给了还原告3.4万元,这张借条是因为原告将第一张借条撕毁了,我又补了一张,而借款在2019年11月2日的借条应该是被撕毁的那张。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2019年-2022年之间,双方存在多次相互转账的行为。2019年11月2日被告书写《借条》借款人邓湘远于2019年11月2日向出借人韩小庆借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小写35000元。如不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019年12月16日被告书写《借条》一张,今从韩小庆处借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5000元。借款人邓湘远愿意每月还3500元(叁仟五百元)10个月还清。双方在4月2日的聊天记录中,被告陈述“我还欠你一万六千七”,原告回复“你还是查查吧,抹钱欠款一万一万的抹”,被告回复“你说啥呢,是不是说好了给你五万”,原告回复“邓磊你做人不要过分的拿我当傻子”。
  另查,邓湘远于2022年5月15日收到本案的传票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已还款,但双方存在多次相互转账行为,被告不能证明其向原告转账是针对本案两张借条中的款项,且原告对被告已还款的事实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邓湘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韩小庆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的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邓湘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