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朱清标、韩红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清标、韩红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724民初1629号


  原告:朱清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风君,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红光。
  被告:韩新富。
  原告朱清标诉被告韩红光、韩新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清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风君、被告韩红光、韩新富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781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在2021年秋天,被告在焦作马村区××庄承包工程,原告在被告工地打工。原告共干了104.7工,每工280元,合计欠工资29316元,原告借资11500元,下欠1781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故依法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红光辩称:对工时无异议,原告工资标准应该按每工230元计算。
  被告韩新富辩称:朱清标的工资是韩红光当时承诺的每工280元,因为朱清标比别人技术好,所以工资比别人的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朱清标在被告处干了104.7工,工资每工280元,总工资29316元,原告借资11500元,被告还欠原告工资17816元。
  被告韩红光、韩新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结合本案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在2021年秋天,被告韩红光在焦作马村区××庄承包工程,原告朱清标在被告韩红光工地打工,被告韩新富在被告韩红光工地负责派活、量方、质量、工人借资、记工等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韩新富给原告朱清标出具了证明,内容为:“证明朱清标在北孔庄韩红光工地打工,总出勤104.7天,日工资280元,总工资29316元,借资11500元,下余工资17816元整。2022年元月9号韩新富”。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7816元。
  本院认为,原告朱清标为被告韩红光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可的事实部分和被告韩新富给原告朱清标出具的证明,原告要求被告韩红光支付工资款1781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红光辩称每工按230元计算,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韩新富形不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韩新富承担支付工资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红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朱清标支付工资款17816元;
  二、驳回原告朱清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被告韩红光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潘贵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帆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