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0212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某。2020年4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记12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刑诉(2022)128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于某于2021年3月4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UXXX某某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同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信体育场北门门口处时,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于某接电话通知后,于2021年3月11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于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