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6 0:00:00

王某明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003刑初61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2119日被威海市xx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琼,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刑诉〔20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3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明及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925456分许,被告人王某明驾驶威海1028492电动二轮车,沿文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崔家村南侧时,电动二轮车与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身体相碰撞致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明未报警,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于次日被xx机关查获。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明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某肢体及头部致命性损伤遭威海1028492号爱玛牌电驱动两轮车碰撞身体右侧后摔跌一次作用可以形成。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王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明当庭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意见称,被告人王某明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925456分许,被告人王某明驾驶威海1028492电动二轮车,沿文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崔家村南侧时,电动二轮车与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身体相碰撞致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明未报警,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于次日被xx机关查获。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明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某肢体及头部致命性损伤遭威海1028492号爱玛牌电驱动两轮车碰撞身体右侧后摔跌一次作用可以形成。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23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杨某2、周某、刘某1、王某、杨某3、郑某、杜某、于某、刘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威海市xx局文登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事件单、办案说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明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威海市文登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王某明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基本没有社会危险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丛荟如

人民陪审员 曲文太

人民陪审员 于传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丛

员 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