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川0129刑初92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雷明,曾用名程某。2022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卢林艳。
起诉书文号:川大检刑诉[2022]79号。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一、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雷明与张超、马某、陈某成都双流机场乘飞机前往云南省沧源瓦山机场,四人在未办理护照及边境通行证的情况下,在境外人员安排下来到云南山区××附近,由“蛇头”带路徒步从中缅边境偷渡到缅甸从事非法活动。
二、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雷明与张超、马朋、陈武离开缅甸,由“蛇头”带路偷渡进入云南境内,并于11月6日从云南省沧源瓦山机场乘飞机返回成都。
2022年3月30日,被告人雷明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偷越国(边)境罪。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明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辩解意见:被告人雷明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请求从宽处罚。
审理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雷明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雷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雷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具结书,能够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对雷明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雷明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友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 旭
书 记 员 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