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6 0:00:00

雷某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29刑初92

 

  被告人基本情况:雷明,曾用名程某。2022330日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卢林艳。

  起诉书文号:川大检刑诉[202279号。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一、20191014日,被告人雷明与张超、马某、陈某成都双流机场乘飞机前往云南省沧源瓦山机场,四人在未办理护照及边境通行证的情况下,在境外人员安排下来到云南山区××附近,由“蛇头”带路徒步从中缅边境偷渡到缅甸从事非法活动。

  二、201911月初,被告人雷明与张超、马朋、陈武离开缅甸,由“蛇头”带路偷渡进入云南境内,并于116日从云南省沧源瓦山机场乘飞机返回成都。

  2022330日,被告人雷明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偷越国()境罪。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明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辩解意见:被告人雷明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请求从宽处罚。

  审理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2512日,被告人雷明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明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雷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雷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具结书,能够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对雷明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雷明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友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