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0281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冷辉升。1995年4月13日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壹年。2003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12月3日释放。2014年9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21年12月17日因实施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因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由胶州市公安某取保候审。2022年5月17日由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胶检刑诉【2022】151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指控事实
2021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冷辉升饮酒后驾驶鲁VG××某某号三轮汽车沿胶州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胶州市胶州西路二里河公园路口处,与前方顺行的孙帅驾驶的鲁BU××某某号小型轿车、于芬驾驶的鲁B8××某某号小型轿车、李杰驾驶的鲁L8××某某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经青岛市公安某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被告人冷辉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冷辉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冷辉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
查明
2021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冷辉升饮酒后驾驶鲁VG××某某号三轮汽车沿胶州西路行驶至胶州市胶州西路二里河公园路口处,与前方顺向停车的孙帅驾驶的鲁BU××某某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鲁BU××某某号小型轿车与前方于芬驾驶的鲁B8××某某号小型轿车、李杰驾驶的鲁L8××某某号小型轿车连续相撞。经认定,被告人冷辉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冷辉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
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冷辉升主动到公安机某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辉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冷辉升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冷辉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冷辉升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冷辉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冷辉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玲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