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6 0:00:00

伍兵、常汉检刑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22刑初66

 


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兵。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93日被抓获,202194日被刑事拘留,20219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汉检刑诉〔202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4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1月至2月,被告人伍兵在自己位于汉寿县龟博士汽车服务会所附近租房内2次容留多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1126日晚,被告人伍兵在自己位于汉寿县龟博士汽车服务会所附近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施某、袁某、蔡某吸食了由袁某出资,施某到常德购买来的毒品冰毒。

  2.2021212日凌晨,被告人伍兵在自己位于在汉寿县龟博士汽车服务会所附近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施某、蔡某、张某、戴某吸食了由袁某出资,施某、戴某、伍兵一起到常德购买来的毒品冰毒。

  被告人伍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气象资料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司法鉴定书;证人袁某、施某、蔡某、张某、戴某、彭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兵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伍兵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二次容留多人,酌情从重处罚;一次容留五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此不相适应,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刘思琴

人民陪审员 徐福久

人民陪审员 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杜

员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