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722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兵。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9月3日被抓获,2021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汉检刑诉〔202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月,被告人伍兵在自己位于汉寿县龟博士汽车服务会所附近租房内2次容留多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1月26日晚,被告人伍兵在自己位于汉寿县龟博士汽车服务会所附近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施某、袁某、蔡某吸食了由袁某出资,施某到常德购买来的毒品冰毒。
2.2021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伍兵在自己位于在汉寿县龟博士汽车服务会所附近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施某、蔡某、张某、戴某吸食了由袁某出资,施某、戴某、伍兵一起到常德购买来的毒品冰毒。
被告人伍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气象资料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司法鉴定书;证人袁某、施某、蔡某、张某、戴某、彭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兵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伍兵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二次容留多人,酌情从重处罚;一次容留五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此不相适应,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思琴
人民陪审员 徐福久
人民陪审员 彭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杜 程
书 记 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