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6 0:00:00

李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304刑初213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316日被湘潭市某某某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25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5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曲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红英、伍建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裴千榕担任法庭记录,于20225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920日至2021923日,被告人李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在湘潭市岳塘区家中提供本人两张银行卡以及微信账户予以转移,共计转移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90119元,其中查实有被害人报案的资金共计4088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1920日,有被害人黄某某被骗资金9000元进入被告人李涛62146241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广发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涛将该笔资金直接转出。

  2021920日,有被害人王某被骗资金7000元进入被告人李涛622827001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涛将该笔资金直接转出。

  2021923日,有被害人曹某某被骗资金16000元进入被告人李涛62146241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广发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涛将该笔资金直接转出。

  2021923日,有被害人潘某某被骗资金8888元进入被告人李涛622827001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涛准备转出该笔资金时被某某机关冻结而未能转出。

  被告人李涛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

  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涛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涛在部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李涛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21920日至2021923日,被告人李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在湘潭市岳塘区家中提供本人两张银行卡以及微信账户予以转移,现查实有被害人报案的资金共计4088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1920日,有被害人黄某某被骗资金9000元进入被告人李涛62146241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广发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涛将该笔资金直接转出。

  2021920日,有被害人王某被骗资金7000元进入被告人李涛622827001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涛将该笔资金直接转出。

  2021923日,有被害人曹某某被骗资金16000元进入被告人李涛62146241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广发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涛将该笔资金直接转出。

  2021923日,有被害人潘某某被骗资金8888元进入被告人李涛622827001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涛准备转出该笔资金时被某某机关冻结而未能转出。

  被告人李涛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资金,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涛部分犯罪系未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彭曲艳

人民陪审员 许红英

人民陪审员 伍建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员 裴千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