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6 0:00:00

宋庆年、袭警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04刑初7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庆年。20211028日因涉嫌袭警罪被西安市XX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1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平,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莲湖检刑诉﹝20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庆年犯袭警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5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庆年、辩护人王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02623时许,被告人宋庆年酒后至本市莲湖区东梆子市街西安市第70中学对面的XXXX店“冰菓倾城”奶茶店,将店内设备损坏后逃离。接到奶茶店老板邓某某邓某1报警后,西安市XX局莲湖分局西大街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张某1、辅警王某某王某1到现场调查时,又接到报警称甜水井十字有人酒后滋事,二人到达甜水井十字后,发现酒后滋事的被告人宋庆年,并欲对其进行控制,遭到宋庆年挥拳攻击、谩骂、推搡、抓扯,致使民警张某某张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被打掉,辅警王某某王坤的制服肩章被扯掉,左肩软组织损伤。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110派警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视频光盘、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身份和执行公务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庆年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宋庆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宋庆年犯罪情节轻微,袭警系醉酒后所为,主观恶性不大,有悔过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坦白,系初犯、偶犯,辅警王某某王坤只是轻微受伤,亲属代其赔偿受害民警并取得谅解,也赔偿了其滋事行为的受害人邓某某邓黄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予以减轻、从宽处罚、当庭判罚并释放。

  经审理查明:2021102623时许,被告人宋庆年酒后行至本市莲湖区东梆子市街西安市第70中学对面的XXXX店“冰菓倾城”奶茶店,将店内部分设施损坏后离开。奶茶店经营者邓某某邓黄冠拨打110报警后,西安市XX局莲湖分局西大街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张攀、辅警王某某王坤出警到现场调查时,又接出租车司机全某某全郎报警称甜水井十字有人酒后滋事,拦停其出租车,张某某张攀、王某某王坤赶到甜水井十字,发现滋事者为被告人宋庆年,遂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宋庆年拒不配合,在张某某张攀、王某某王坤准备将其带离时剧烈反抗,挥拳攻击、推搡、抓扯二人,打掉张某某张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拽扯掉王某某王坤的制服肩章,致王某某王坤左肩软组织损伤。最终,张某某张攀、王某某王坤合力将宋庆年控制带上警车返回西大街派出所。案发后,民警张某某张攀、辅警王某某王坤二人分别对宋庆年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11028日,西安市XX局莲湖分局对宋庆年涉嫌袭警罪一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211027日,XX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宋庆年从西大街派出所口头传唤并带回西关派出所调查其袭警案。

  3.110接处警信息证实:20211026224935,有人拨打110报警称有一陌生醉酒男子在其70中对面的冰菓倾城店内打砸。230113,有人拨打110报警称东梆子市街XX70中附近有一男性醉酒,殴打过路的出租车司机。

  4.执法记录仪视频。民警张某某张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所录视频显示202110262302-2307,被告人宋庆年在民警口头传唤并带离其过程中,肢体反抗剧烈,伴有撕扯、拳击、拉拽、呼喊谩骂等行为举止,期间打落执法记录仪,拽扯民警肩章。

  5.证人张某某张攀(西大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2110262250分许,所里连续接110派警称70中对面冰菓倾城店被醉酒男子砸了、甜水井十字有人打人、70中醉酒男子殴打出租车司机,其与值班辅警王某某王坤出警到现场,发现冰菓倾城店门口柜台物品散落一地,老板邓某某邓黄冠称一醉酒男子将店里东西拨到地上后向东跑了,其与王某某王坤向东寻找,发现一名醉酒男子正在甜水井十字路口闹事,出租车司机称是他报的警,醉酒男子拦停他的车辆、敲打车窗,其与王某某王坤口头传唤醉酒男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男子嘴上骂骂咧咧,其与王某某王坤打算扶起男子带回派出所,该男子剧烈反抗,拒不配合执法,挥拳击打二人,伸手抓王某某王坤的肩章,打落其执法记录仪,后被强行带上警车拉回派出所,在警车上该醉酒男子还不停挑衅、辱骂、威胁。

  6.证人王某某王坤(西大街派出所辅警)的证言。王某某王坤所述案发经过与张某某张攀所述一致。

  7.证人邓某某邓黄冠的证言:20211026日晚上,一醉酒男子来到其西安市莲湖区东梆子市街22号所开的冰菓倾城店,砸坏店内的封口机和点餐机,其报警后西大街派出所出警处置,后来了解到醉酒男子名叫宋庆年,宋庆年的哥哥事后赔偿了店里3000元。

  8.证人全某某全郎的证言:102623时许,其开出租车从西梆子市街路边拉了个乘客,刚开到甜水井十字等红绿灯,路边窜出一男子挥拳砸驾驶室车窗玻璃,其隔窗问对方要干什么,男子直接将手伸进来掐其脖子,女乘客见状被吓跑,男子就拉开车门坐在后排座位,其拨打110报警,不许男子离开,该男子就坐在路边。几分钟后,警察出警到现场,说他将旁边一个奶茶店砸了,让到派出所接受处理,男子非常看见股,警察让他上车,他一把甩开警察的手,警察打算强行带他上车,他就和警察撕扯,撕扯过程中把警察的执法记录仪扯下来掉在地上,把另外一个警察的肩章撕扯了下来,围观群众帮忙捡起执法记录仪继续拍摄,男子嘴里一直骂骂咧咧,民警继续将他往车上拉,他和民警撕扯了四五分钟后才被拉上警车。

  9.被告人宋庆年的供述:20211026日晚上8点多,其与三个朋友一起在莲湖区XX店甜水井一家羊骨棒店吃饭喝酒,其喝了一斤多白酒,一小时后基本喝“断篇”了,后面的事情不记得。

  10.辨认笔录。证人全某某全郎辨认出被告人宋庆年是在案发当天甜水井十字殴打其本人并袭警的男子,张某某张攀、王某某王坤亦辨认出被告人宋庆年。

  11.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宋庆年指认西安市莲湖区甜水井十字西南角为案发地

  12.民警身份证明、执行公务证明证实:张某某张攀、王某某王坤系XX莲湖分局西大街派出所民警、警务辅助人员,案发当晚二人处警活动属于执行公务行为。

  13.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证实:20211028日,经西安市莲湖区红十字医院诊断,王某某王坤左肩闭合性软组织损伤。

  14.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民警张某某张攀、王某某王坤个人对被告人宋庆年表示谅解。

  1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宋庆年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庆年酒后滋事,暴力袭击出警处置、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庆年本次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取得受攻击民警的个人谅解,又系初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庆年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027日起至20225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长 李旭旭

人民陪审员 杨启平

人民陪审员 王利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员 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