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6 0:00:00

候俊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03刑初86

 


公诉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俊杰。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俊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3-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候俊杰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候俊杰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俊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王照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