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6 0:00:00

毛志勇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611刑初49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志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91日被贵阳市XXX南明分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8日被鹤壁市XXX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俊玉,河南联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志勇犯诈骗罪,于20221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志勇及其辩护人刘俊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2月至3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毛志勇在明知自己无生产医用口罩资源和无低价购买医用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鹤壁市淇滨区居民孟某谎称自己是浙江达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同学有医疗器械资质能向其提供低价医用口罩,并发送从他处获得的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口罩样品图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孟某信任,后其二人约定先付款再发货的方式交易口罩。此后,孟某多次追加订单,共支付购买口罩款216000元。期间,在孟某催促发货时,被告人毛志勇分几次从微信刚结识的杨某1处高价购买一小部分口罩发货,每次发货数量均与约定数量不符,在孟某向其询问缘由时,毛志勇又编造系同学少发或者政府管控等理由以及采取发送虚假运输单号等方式拖延发货,掩盖其无能力购进低价口罩的真相,之后,被告人毛志勇以不回信息、改变手机号码等方式失联,所得钱款多数用于个人消费或微信提现。XX机关立案前,毛志勇仍有155960元未归还孟某。

  2020322日,毛志勇向孟某发送价值15840元货款的口罩。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毛志勇的供述,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黄某、邓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司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物流运单截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毛志勇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毛志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毛志勇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罪名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毛志勇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毛志勇构成坦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2月至3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毛志勇在明知自己无生产医用口罩资源和无低价购买医用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鹤壁市淇滨区居民孟某谎称自己是浙江达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同学有医疗器械资质能向其提供低价医用口罩,并发送从他处获得的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口罩样品图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孟某信任,后其二人约定先付款再发货的方式交易口罩。此后,孟某多次追加订单,共支付购买口罩款216000元。期间,在孟某催促发货时,被告人毛志勇分几次从微信刚结识的杨某1处高价购买一小部分口罩发货,每次发货数量均与约定数量不符,在孟某向其询问缘由时,毛志勇又编造系同学少发或者政府管控等理由以及采取发送虚假运输单号等方式拖延发货,掩盖其无能力购进低价口罩的真相,之后,被告人毛志勇以不回信息、改变手机号码等方式失联,所得钱款多数用于个人消费或微信提现。XX机关立案前,毛志勇仍有155960元未归还孟某。

  XX机关立案后,毛志勇于2020322日向孟某发送价值15840元货款的口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毛志勇供述:我的手机微信有个群“食品安全你我”,2020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疫情,我们这个群里面有人发了民用口罩的图片,我就在群里说这个口罩是民用的不是医用的,当时群里有个叫孟某的对口罩话题感兴趣,我就加这个人好友。我们两人加好友后,我就称我是浙江达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毛志勇。我以前在这个公司工作过,但我当时已经不在这个公司工作了,为了让他相信我有做口罩生意的实力才说我在这个公司。孟某想购买医用口罩,向我要生产口罩公司的资质,我就向别人要了我们老家李渡镇的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和江西祥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营业执照,然后我就发给了他,并说是我一个同学的公司,并且说我在这个公司有股份。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是我同学开的,我没有在他们公司有什么股份,我当时为了让孟某相信我,我是骗他才那样说。我在成都的同学邓某对我说有低于1.8元的口罩,我才对孟某说一个口罩1.8,但是我收到孟某的第一笔3万元口罩的货钱时,在市场上就买不到1.8元钱的口罩了,我就在微信上找到一个姓杨中介买的价格是2元钱一个。按孟某发给我的地址发了共6000个。他当时催着让我发货,我就催微信上姓杨那个中介,他就给我发了三个单号,我发给了孟某,后来孟某查不到单号信息,是个假单号,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儿。当时我想以后可能能弄到低价的,就继续向孟某说能够买到口罩。当时价格高,我也不能给他发那么多,但是我就骗他说发了那么多。我收到孟某的钱后,自己花了一部分,借给我朋友陆某8万元钱。孟某总共给我打了大约有20多万元钱,我记不清了。目前我欠孟某大约14多万元的货款。

  2.被害人孟某的陈述:2020218日晚上10点左右,我加的微信群名叫“食品安全你我他”的群里有个叫毛志勇的人加我好友,我们刚加上后就闲聊了两句。一直到225日下午2点多左右,他给我发微信问我需不需要口罩,说他同学有个口罩厂,如果我要,就卖我1.8元一个,一天能发5万个,然后我觉的价钱合适,就向他订了3万个口罩,然后他就把他的银行卡号和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给我发来了,然后当天我就通过兴业银行手机银行向他提供的账户转了43200元,后来226号晚上他给我发了3个顺丰的快递单号,我自己在顺丰速递查没有查到这几个单号,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政府查,快递不让走。到27日晚上他又给我发来3个顺丰快递单号,我查询能查到。后来到29日、30日共收到了6000个口罩,我问他不是说发3万个,为什么我只收到6000个,他说他同学少发了,说再给我补上。中间228日的时候我还分7笔向他提供的账号共转账91800元,这个钱因为他说一天能发5万个口罩,我跟他说好预订他后面这几天的口罩款,229号的时候我通过微信向他转账9000元,手机网银向他转账了9000元,后来一直到31日下午我给毛志勇转了18000元后他通过微信给我发来了4个假单号,中间隔了有1天他又通过微信向我发了6个顺丰的订单,这一批我在36日收到了12000个口罩。31日晚上我还通过支付宝向毛志勇转账3笔共4.5万元,我总共向毛志勇转账216000元。我一共收到了27800个口罩,价值50040元,还剩下9.22万个口罩,价值165960元,后来毛志勇通过微信退给我1万元。我报案后他迫于民警给他打电话的压力他又发了8800个口罩。目前,毛志勇共骗了我140120元钱。就是还有8.34万个口罩他没有给我发货。他就是用每次发少量的货来骗我继续给他订货转钱,等我给他转的钱多了,他就彻底不给我发货了。

  他微信上对我说他是浙江达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我就相信他了。并且后来他还说他的同学开了医疗器械厂,生产口罩,并且他还给我发了他同学厂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图片,说口罩肯定能买到,我更加相信他了。后来他还说他和同学在四川开了个公司,生产口罩,这都是骗人的。

  3.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江西祥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法人是我儿子李江某某,我不认识毛志勇,我与毛志勇没有任何关系。我问过我儿子李江某某,他也不认识毛志勇,并且我大儿子李某2我也问过他,他也不认识毛志勇。毛志勇与我们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我公司生产口罩,但是生产量不大,政府采购一部分,对外只销售一小部分。

  4.证人黄某的证言:我是2019年调任丹棱经开区管委会任管委副书记,20204月调任县经信局任副局长,20202月份左右四川科振世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准备生产口罩,由我全权负责协调解决该企业的所有问题,包括对内外协调及材料供应,厂房建设等问题,由于当时生产口罩的原材料紧缺,3月初该企业负责人费某到我办公室对我说能不能以丹棱经开区的名义出具证明对外采购一批无纺布进行生产,当时为了企业生产我就为该企业出具了一份证明并加盖了公章,但第一份证明没有毛志勇的名字,后来过了两天费某又来找到我说公司负责人刘洪建议在证明上加上毛志勇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我就又出具了一份证明加上了毛志勇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了公章后交给了费某,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邓某的证言:我与毛志勇只是小学同学,我们十多年没有联系了。只是一年多前通过同学微信群他知道了我的电话,他先给我打了电话,然后我们联系了几次,我们都没有见面。毛志勇跟我没有业务关系。我跟四川中科振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什么关系,我只是认识杨某2,杨某2他说四川中科振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要买熔喷布,我给杨某2介绍了毛志勇,将电话给了杨某2,杨某2后来联系了毛志勇,随后他们怎么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毛志勇在与其恋爱期间向其打款83000元用于打官司、打胎等用途。

  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毛志勇向其打款96838元,向其购买口罩,口罩单价为3元或者3元多1个,共计卖给毛志勇3万多个。

  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物流运单截图。证明了被告人毛志勇跟被害人孟某相互联系及发货转账的情况,并证明毛志勇向对方发送了江西祥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四川丹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顺丰速运快递单。

  9.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孟某向被告人毛志勇转款216000元,毛志勇向孟某转款10000元,毛志勇向陆某转款的情况。

  10.江西祥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江西祥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与毛志勇没有任何业务合作。

  11.四川丹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单位出具的委托四川中科振世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毛志勇对外采购无纺布的证明系应四川中科振世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出具。

  12.四川中科振世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毛志勇声称其有熔喷布货源可以帮该公司介绍,要求其公司向其出具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向其出具证明后,毛志勇始终未提供任何熔喷布货源。

  13.浙江达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毛志勇已在20191231日在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14.河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毛志勇提供的三个公司运单号无发件记录、无路由信息。

  1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毛志勇于202191日被贵阳市XXX南明分局民警抓获。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志勇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能够提供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口罩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毛志勇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罪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毛志勇明知自己无生产医用口罩资源和无低价购买医用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鹤壁市淇滨区居民孟某谎称自己是浙江达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同学有医疗器械资质能向其提供低价医用口罩,并以发送从他处获得的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口罩样品图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孟某信任,骗取其口罩货款,而后以各种理由少发、不发货物,二人并未签订合同,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毛志勇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毛志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毛志勇案发后发送部分口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91日起至202583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毛志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0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朱晨曦

人民陪审员 崔

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员 赵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