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毕敏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起诉人毕敏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毕敏刚。
起诉人毕敏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毕敏刚向本院提出请求:请求判定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半岛家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有关居民代表名单和采用居民代表方式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公告无效。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晚8点左右,人大换届选举投票后,起诉人去祥云街2号院南门社区宣传栏看有无新的居委会选举公告,结果发现有居民代表和采用居民代表方式选举居委会的公告。起诉人当时感觉公告事项的流程有问题,于是当面询问了选举委员会主任张玉娟女士。她的答复:“我们是按镇选举指导办公室要求办的,您有问题找他们吧。”11月16日早上,起诉人去宣传栏想拍下公告,再找镇政府反映,结果发现宣传栏空空如也。然后,起诉人去居委会筹备组找到张组长询问情况。她说:“我们是13号下午开完会后贴的公告,贴够3天就撕了。”起诉人要一份原件拍照,旁边另一位工作人员说:“已经撕了。”如此重要的公告,赶在人大换届选举期间贴出,实际张贴时间还不到60小时。《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第四章第三节规定:“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应由居民小组长主持,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新一届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召开新一届居民会议讨论确定选举方式和选举时间。”半岛家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违反了上述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审结。毕敏刚提起的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本院对毕敏刚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敏刚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桓
审 判 员 李跃坤
审 判 员 肖金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