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杨学波、王智华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481刑初31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学波。因本案于202110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智华(曾用名王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51217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1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艳。因本案于202110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奇奇。因本案于202110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学波、王智华、杨艳、姚奇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3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学波、王智华、杨艳、姚奇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1010日,被告人王智华在广东汕头,将其名下卡号为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及配套U盾、移动电话卡交给陌生人,次日,诈骗团伙利用该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经统计资金总流水达4303297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8起,涉案金额1041036.8元。

  2202191日杨学波将其名下卡号为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信银行卡及卡号为62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招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202192日,诈骗团伙利用该两张银行卡实施诈骗、转移资金活动,经统计杨学波卡号为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信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达1532454.5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3起,涉案金额264674元;卡号为62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招商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达1945777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2起,涉案金额300200元。

  202110月中旬,被告人杨学波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新丰镇将其名下,卡号为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移动电话卡),卡号为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移动电话卡)共两套银行卡交给陌生人。诈骗团伙利用杨学波提供的银行卡实施诈骗、转移资金活动,经统计卡号为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达1503510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涉案金额80000元;卡号为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银行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达1941475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3起,涉案金额817693元。

  被告人杨学波前后两次在间隔仅1个多月的时间内,两次且在不同的地方共提供给陌生人其名下四套银行卡,该四套银行卡均被网络电信犯罪团伙利用实施诈骗、转移资金活动,资金总流水达6923216.5元,其中涉及全国各地诈骗案件51起,涉案金额1462567元。

  320211013日,被告姚奇奇伙同王家豪(另案处理)从安徽省合肥市乘坐动车到广西柳州,将其名下一套卡号为623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移动电话卡),及卡号为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华夏银行银行卡交给陌生人,诈骗团伙开车将姚奇奇带到山上,并在车上利用姚奇奇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的该两张银行卡实施施诈骗、转移资金活动,在此过程中姚奇奇配合进行刷脸转账操作。经统计,姚奇奇卡号为623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达1775697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案金额451722元;卡号为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华夏银行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达2315226.13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3起,涉案金额281578元。姚奇奇将自已名下两套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并为网络电信犯罪团伙利用实施诈骗、转移资金活动,资金流水共计4090923.13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9起,涉案金额733300元。

  4202110月,被告杨艳在内蒙通辽市将其名下卡号为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移动电话卡)交给陌生人,20211021日,诈骗团伙利用杨艳提供的银行卡实施诈骗、转移资金活动,经统计,卡号为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达821763.17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9起,涉案金额94558.85元。卡号为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资金总流水2853126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9起,涉案金额1076349元。杨艳将自已名下两套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并被电信网络犯罪团伙利用实施诈骗、转移资金活动,资金流水共计3674889.17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18起,涉案金额1170907.85元。

  被告人王智华于2021115日主动到案配合调查;被告人姚奇奇于20211029日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账户流水、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学波、王智华、杨艳、姚奇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予以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提出以下量刑建议:判处杨学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王智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杨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姚奇奇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学波、王智华、杨艳、姚奇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智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51217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户籍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关于商请协助对有关涉案账户紧急止付的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张虎被诈骗案材料、李兰被诈骗案材料、王小琴被诈骗案材料、夏琳琳被诈骗案材料、周小芹被诈骗案材料、余仙红被诈骗案材料、胡瑛被诈骗案材料、闫彩英被诈骗案材料、刘花琴被诈骗案材料、何飞燕被诈骗案材料、景艳被诈骗案材料、林晓娅被诈骗案材料、陈琛被诈骗案材料、舒歆彤被诈骗案材料、朱祥琴被诈骗案材料、刘春慧被诈骗案材料、张保英被诈骗案材料、李雨泽被诈骗案材料、关惜予被诈骗案材料、李云被诈骗案材料、罗好霞被诈骗案材料、王素容被诈骗案材料、黄啊红被诈骗案材料、李袁林被诈骗案材料、葛伟清被诈骗案材料、高苗苗被诈骗案材料、黄玉香被诈骗案材料、刘春慧被诈骗案材料、陈佳被诈骗案材料、于洁被诈骗案材料、郑丽婷被诈骗案材料、张连生被诈骗案材料、夏清芳被诈骗案材料、李沁被诈骗案材料、徐莉被诈骗案材料、白珊珊被诈骗案材料、成代蓉被诈骗案材料、傅晓君被诈骗案材料、房奕敏被诈骗案材料、单进波被诈骗案材料、刘春茹被诈骗案材料、陈岁容被诈骗案材料、马桥被诈骗案材料、罗长团被诈骗案材料、劭元灯被诈骗案材料、王江波被诈骗案材料、李颖被诈骗案材料、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杨学波、王智华、杨艳、姚奇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波、王智华、杨艳、姚奇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予以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智华、姚奇奇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学波、杨艳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智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杨学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029日起至202310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被告人王智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15日起至20237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被告人杨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8日,即自2021122日起至20235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被告人姚奇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8日,即自2021122日起至20232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长 周君和

人民陪审员 何南松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员 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