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姚某某、开设赌场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12刑初141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1025日被取保候审,2021618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李彦龙、隋锡进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2)Z35

  指控事实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5月至1024日期间,在租住的出租屋内,放置两台麻将机,以打麻将、二八杠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该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某某在较长的时间内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不属犯罪情节较轻及主观恶性较小,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22525日起至20221124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