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0212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8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李彦龙、隋锡进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2)Z3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至10月24日期间,在租住的出租屋内,放置两台麻将机,以打麻将、二八杠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该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某某在较长的时间内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不属犯罪情节较轻及主观恶性较小,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