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0783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健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逸,系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开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健津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健津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邝健津酒后驾驶车牌号粤J5××某某号的小轿车,行驶至沿开平市××路××公寓酒店路段弯道处与一辆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邝健津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许某是颅脑损伤死亡,案发时邝健津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00.8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邝健津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方丧葬费。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邝健津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邝健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健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邝健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未取得对方谅解等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邝健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若一审判决前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邝健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邝健津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方丧葬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受害人家属还能另外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18万的赔偿,剩余的由于经济原因表格无法一次性赔偿,希望被害人方某给予被告人时间,待被告人刑满出狱后分期赔偿。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邝健津酒后驾驶车牌号粤J5××某某号的小轿车,行驶至沿开平市××路××公寓酒店路段弯道处与一辆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邝健津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许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时邝健津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00.8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邝健津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方丧葬费31000元。
另查明,死者家属已通过民事途径索赔。本院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粤0783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邝健津需赔偿死者家属915951元。现被告人仍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毒品尿检报告、吹气酒精测试报告、中心医院报告单,商业险、交强险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登记信息、行车轨迹,丧葬费收据、一审民事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民事起诉状复印件、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证人余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邝健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健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通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邝健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未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或获得谅解,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健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萍秀
人民陪审员 梁一帆
人民陪审员 梁福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伟成
书 记 员 谭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