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罗远谋、黄希组织卖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02刑初282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远谋。因本案于2021128日投案,128日被刑事拘留,20221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腊梅,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琴,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希。2018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20219月因嫖娼被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216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1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勇,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2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远谋、黄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24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远谋及其辩护人梁腊梅、杨琴,被告人黄希及其辩护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98日,被告人罗远谋、黄希伙同颜洋(已起诉)等人共同出资在长沙市芙蓉区×ד惠之星”酒店二楼开设卖淫场所“水韵阁养生馆”,雇请孙永胜、刘国军、汤春芝(三人均已起诉)等人,招募、组织卖淫女以399元至569元不等的价格提供手淫、口交等性服务。被告人罗远谋主要负责工作人员招募等工作;被告人黄希主要负责财务等工作;颜洋主要负责店内后勤等工作;孙永胜以工资加提成的形式受聘担任店长,负责日常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招聘;汤春芝为内场接待员,负责招揽嫖客、接待嫖客、安排房间和技师;刘国军为外场接待员,负责招揽嫖客、接待嫖客和望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远谋、黄希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有自首情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远谋、黄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远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远谋参与犯罪时间短,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希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希系初犯,参与犯罪时间短,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98日,被告人罗远谋、黄希伙同颜洋(已起诉)等人共同出资在长沙市芙蓉区×ד惠之星”酒店二楼开设卖淫场所“水韵阁养生馆”,雇请孙永胜、刘国军、汤春芝(三人均已起诉)等人,招募、组织卖淫女以399元至569元不等的价格提供手淫、口交等性服务。被告人罗远谋主要负责工作人员招募等工作;被告人黄希主要负责财务等工作;颜洋主要负责店内后勤等工作;孙永胜以工资加提成的形式受聘担任店长,负责日常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招聘;汤春芝为内场接待员,负责招揽嫖客、接待嫖客、安排房间和技师;刘国军为外场接待员,负责招揽嫖客、接待嫖客和望风。

  2021912日凌晨零时许,GA机关对长沙市芙蓉区×ד惠之星”酒店二楼“水韵阁养生馆”进行查处时,抓获颜洋、孙永胜、刘国军、汤春芝,查获正在进行口交卖淫嫖娼服务的余某、龙某、李某和匡某、刘某1、杨某(均被行政处罚),现场抓获符某、刘某2等其她五名卖淫人员。2021128日,被告人罗远谋主动到GA机关投案。202216日,被告人黄希主动到GA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传唤经过、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明:被告人罗远谋、黄希分别于2021128日、202216日向GA机关投案。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2198日,黄某1应聘至长沙市芙蓉区×ד惠之星”酒店二楼的“水韵阁养生馆”上班,担任该店的收银员,该店向顾客提供口交性服务项目。

  3、证人刘某1、匡某、杨某的证言证明:2021911日晚,刘某1、匡某、杨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ד惠之星”酒店二楼的“水韵阁养生馆”进行消费,该店的女技师为刘某1、匡某、杨某提供了口交服务,后被民警查获。

  4、证人余某、龙某、李某的证言证明:余某、龙某、李某均系长沙市芙蓉区×ד惠之星”酒店二楼的“水韵阁养生馆”的女技师,该店向顾客提供手淫和口交服务项目。2021911日晚,余某、龙某、李某均为来店消费的顾客提供了口交服务,后被民警查获。

  5、证人薛某、符某、刘某2、游某、黄某2的证言证明:薛某、符某、刘某2、游某、黄某2均系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惠之星”酒店二楼“水韵阁养生馆”的女技师,该店向来店消费的顾客提供手淫和口交服务。

  6、辨认笔录证明:经过孙永胜、颜洋、刘国军的辨认,指出罗远谋、黄希均系“水韵阁养生馆”的老板。

  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扣押的账单、技师业绩报表等证明:民警从“水韵阁养生馆”内查获物品的情况。

  8、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明:罗远谋、黄希、孙永胜、龙某、余某、李某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信息和微信转账的情况。

  9、同案人颜洋的供述证明:202198日,颜洋与罗远谋、黄希三人一起共同出资在长沙市芙蓉区××开了一家“水韵阁养生馆”,向来店消费的嫖娼人员提供手淫及口交服务项目,并雇请了孙永胜担任该店的店长,雇请刘国军和汤春芝担任该店的接待人员。

  10、同案人孙永胜、刘国军、汤春芝的供述证明:202198日,孙永胜应罗远谋的聘请在“水韵阁养生馆”担任店长,该店的老板是罗远谋、颜洋、黄希,孙永胜担任店长后又按照罗远谋的要求招聘了刘国军、汤春芝担任该店的服务人员,同时招聘了两名女技师;“水韵阁养生馆”向顾客提供399元至569元不等的手淫及口交服务项目。

  11、被告人罗远谋、黄希的户籍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罗远谋、黄希犯罪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2、被告人罗远谋、黄希的供述及其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远谋、黄希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远谋、黄希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罗远谋、黄希犯罪后主动向GA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远谋、黄希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远谋、黄希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远谋、黄希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远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28日起至20258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16日起至20259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谢绍平

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

人民陪审员 林国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员 赵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