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选民资格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1/28 0:00:00

毕敏刚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半岛家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案件案

毕敏刚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半岛家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案件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特62号

  起诉人:毕敏刚。
  起诉人毕敏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毕敏刚向本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判定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半岛家园社区(以下简称半岛家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刘寿萍、王海啸在列选民名单无效,刘寿萍、王海啸没有参加半岛家园社区居民选举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半岛家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成立当天,发布了关于居民委员会参选范围的意见,建议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人员条件为本社区工作一年以上或参加居民委员会筹备工作的人员等4条。该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只有2天,到2016年10月30日结束。起诉人于2016年10月30日向筹备组刘组长递交了反对违法扩大选民范围的书面意见,但未被采纳。2016年10月30日,半岛家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第1号公告,称“征得本社区本市居民户代表的意见,同意其他人员参加本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参加选举的条件如下:……”。2016年11月7日,半岛家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第3号公告,公告居民小组登记选民名单,其中包含刘寿萍、王海啸两位居委会筹备组工作人员。她们都不是半岛家园社区的居民。有关城市社区居委会法律法规对于参选条件都明确规定为居民,没有因工作关系获得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授权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审结。毕敏刚提起的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本院对毕敏刚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敏刚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桓
审判员 李跃坤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