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刘某1、刘某2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25刑初59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111日被兰考县XXX取保候审。于20222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雪侠,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刘某2。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111日被兰考县XXX取保候审。于20222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刘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2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4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宋雪侠、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李伟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3623时许,被害人樊某因故到葡萄架乡马店村找李某时,被李某的丈夫被告人刘某1发现,后刘某1同其儿子刘某2用木棍对樊某的身体乱打,造成樊某左腿部、右胳膊、面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樊某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侧尺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刘某2系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赔偿被害人樊某各项损失共计95000元,在侦查阶段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在法院审理中被害人予以反悔,经本院多次通知被害人均拒不到庭,也未说明其反悔不谅解的理由。

  上述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病历、谅解书、协议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1、刘某2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兰考县XXX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刘某2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1、刘某2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直至本案开庭时,被害人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且未向本庭说明其反悔不谅解的理由,被告人刘某1、刘某2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归案后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决定对被告人刘某1、刘某2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刘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齐换丽

审判员 管

审判员 李三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