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冯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802刑初340号之一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无业。200812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3年至2016年因吸毒被xx机关多次行政处罚。2022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xx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3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骁、王慧凡(实习),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阳检刑诉(202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23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郝艳霞、检察官助理殷壮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梁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12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冯某无证驾驶陕K×××某某黑色现代轿车将乘客蔡某以70元的价格从金鸡滩镇白舍牛滩村出发送往榆阳机场。当日10时许榆林市交通局综合执法队接到举报后指派张某乙、马某等6名工作人员驾驶陕K×××某某、陕K×××某某两辆制式执勤车辆前往榆林机场纬二路进行查控。当日1050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车辆进入榆阳机场后沿纬二路上行线(昌汗界往机场方向)行驶至机场大转盘处时发现停有机场xx局执勤警车,被告人冯某随即让乘客蔡某在路边下车,原地调转车头沿纬二路逆行逃离,到达纬二路上行线入口处时发现在路口进行查控的榆林市交通局两辆制式执勤车辆,被告人冯某冲撞拦截车辆后沿榆乌路向北逃去。致执勤车辆陕K×××某某及陕K×××某某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榆阳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为10181.17)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慕某、马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杨某、高某、李某、王某、蔡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单位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截图、工作证件、自首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某主观上没有故意妨害交通部门的行政执法,其逆向行驶的主要诱因是规避尾随交警的追车,客观上造成了导致交通执法车辆的损失。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次,榆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就此次事故造成的事件出具了免赔的情况说明。希望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前述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表示不再追究冯某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自首情况说明和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冯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因有前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系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无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211日起至202212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长 高

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

人民陪审员 曹春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贾彩英

员 拓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