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刘东、钟绪志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29刑初222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东。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113日刑满释放。202163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邑县刑事拘留,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7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超,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绪志。200583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161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邑县刑事拘留,202178日被大邑县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杨伟岸,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蒙。2021610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邑县刑事拘留,20217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毛颖辉,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洋。202168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邑县刑事拘留,20217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凤嫣,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涛。202167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邑县刑事拘留,202178日被大邑县监视居住。

  辩护人郭友志,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建。2021611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邑县刑事拘留,20217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学渊,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海成。2021623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邑县刑事拘留,20217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林,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敏。20201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412日刑满释放。2021629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大邑县刑事拘留,202184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杰,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东、钟绪志、陈蒙、李洋、熊涛、周建、梁海成、付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1213日以川大检刑诉[2021]208号、川大检刑变诉[202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1215日召开庭前会议、20225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钟绪志、陈蒙、李洋、熊涛、周建、梁海成、付敏及其八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补充侦查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1.2019年至20216月,被告人刘东明知他人利用成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从钟绪志等人处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数十张,并贩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被告人刘东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20198月至20203月,被告人钟绪志明知他人利用成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实名办理的五张成套银行卡出售给刘东,并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数张出售给刘东,再由刘东贩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被告人钟绪志非法获利人民币1.15万元。经查,钟绪志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30××××2975银行卡收到陈惠芳等4人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11.4万元,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55.7427万元。钟绪志成都农商银行卡号为6230××××1871银行卡收到何海梅等10人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61.8741万元,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32.8276万元。钟绪志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30××××3420银行卡收到蓝世红等3人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10.52万元,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64.430219万元。

  3.20203月至4月,被告人陈蒙明知他人利用成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实名办理的数张成套银行卡出售给钟绪志,再由钟绪志贩卖给刘东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被告人陈蒙非法获利人民币0.3万元。经查,陈蒙成都农商银行卡号为6230××××6388银行卡收到关云辉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4.20203月,被告人李洋明知他人利用成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实名办理的四张成套银行卡出售给钟绪志,再由钟绪志贩卖给刘东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被告人李洋非法获利人民币0.12万元。经查,李洋成都农商银行卡号为6230××××3171银行卡收到王欢欢等4人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2.45万元,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23.7945万元。

  5.201910月,被告人熊涛明知他人利用成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实名办理的一张成套银行卡出售给刘东,再由刘东贩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经查,熊涛中国银行卡号为6217××××7021银行卡收到李海霞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2.0328万元,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50.4324万元。

  6.20205月,被告人周建明知他人利用成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实名办理的一张成套银行卡出售给刘东,再由刘东贩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被告人周建非法获利人民币0.05万元。经查,周建中国农业银行xxx8×××6373银行卡收到林小燕、闫花英被骗款项结算共计人民币9.5万元,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538.0705万元。

  7.20205月,被告人梁海成明知他人利用成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实名办理的一张成套银行卡出售给陈蒙,再由陈蒙贩卖给刘东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被告人梁海成非法获利人民币0.08万元。经查,梁海成成都农商银行xxx0×××6404银行卡收到邢冬青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37万元,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8.20205月至6月,被告人付敏明知他人利用成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从蒋媛处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数张,再由刘东贩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被告人付敏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经查,蒋媛中国农业银行6230××××3973银行卡收到周水办等3人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22.72万元,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7.722万元。

  202162日,大邑县民警在崇州市××街××巷××号××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告人刘东挡获。2021531日,大邑县民警在大邑县丽友商务酒店203号房间将被告人钟绪志挡获。2021610日,经大邑县民警通知被告人陈蒙主动到大邑县晋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167日,大邑县民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吉庆二路保利广场工地将被告人李洋挡获。202167日,大邑县民警在大邑县亚季酒店2406号房间将被告人熊涛挡获。2021611日,经大邑县民警通知被告人周建主动到大邑县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1623日,经大邑县民警通知被告人梁海成主动到大邑县晋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1628日,大邑县民警在大邑县川椒子老火锅店将被告人付敏挡获。被告人刘东、钟绪志、李洋、熊涛、付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刘东、钟绪志、陈蒙、李洋、熊涛、周建、梁海成、付敏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刘东的辩护人提出刘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钟绪志的辩护人提出钟绪志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蒙的辩护人提出陈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付敏的辩护人提出付敏具有坦白的情节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熊涛的辩护人提出熊涛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建的辩护人提出周建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洋的辩护人提出李洋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梁海成的辩护人提出梁海成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提出其违法所得的800元系误工费,非出售银行卡的收入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从被告人刘东处扣押U3个、硬盘3个、手机4部、手机卡、银行卡若干张、银行凭证、护照等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且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0211130日,被告人刘东、钟绪志、陈蒙、李洋、熊涛、周建、梁海成、付敏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钟绪志、陈蒙、李洋、熊涛、周建、梁海成、付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八名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蒙、周建、梁海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东、钟绪志、李洋、熊涛、付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东、钟绪志、陈蒙、付敏、熊涛、周建、李洋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梁海成的辩护人所提梁海成系犯罪中止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成没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其所得8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梁海成的辩护人所提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东等8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自愿签署具结书,本院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刘东等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上余额因性质及权属不明且与本案指控的事实无关,暂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置,由查清权属后处置。扣押在案的护照、银行凭证与本案无关,依法发还给所有人。从被告人刘东处扣押的手机、硬盘、U盾、银行卡、手机卡等物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63日起至2023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钟绪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付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李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熊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陈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周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梁海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详见清单)

  十、扣押在案的手机、硬盘、U盾、手机卡、银行卡若干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黄友春

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邹

员 付诗瑶

员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