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彭邦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13刑初549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邦笠,曾用名彭某。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塔检刑诉[2022]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邦笠犯盗窃罪,于20225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3316时许,被告人彭邦笠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XX酒店洗浴中心男士更衣区,用事先准备的解码器将更衣区XX号储物柜打开,盗取被害人向廷放置于某柜内的现金1200元。20223417时许,被告人彭邦笠又来到XX酒店洗浴中心男士更衣区,于当晚20时许以同样的手段将更衣区XX号储物柜打开,盗取被害人钟某某放置于该储物柜内的现金2300元。另查明,案发当晚,被害人钟某某发现钱包被盗,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被告人彭邦笠可疑,遂在酒店找到彭邦笠要求还钱,彭邦笠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报警,民警至现场将其抓获,到案后彭邦笠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破案后,被告人彭邦笠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邦笠具有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自首的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彭邦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邦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邦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邦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34日起执行至202293日止)

  二、作案工具电子解码器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晓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