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选民资格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1/16 0:00:00

罗开毅与奉节县竹园镇义和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特殊程序案

罗开毅与奉节县竹园镇义和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特殊程序案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6民特43号

  申请人:罗开毅。
  被申请人:奉节县竹园镇义和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开毅与被申请人奉节县竹园镇义和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中,申请人罗开毅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开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罗开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罗开毅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黄 勇
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
代理审判员  向 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