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李向福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481刑初351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向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1127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24日被永城市GA局刑事拘留,同年1231日被永城市GA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照承,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向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岩、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向福及辩护人徐照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4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向福伙同王某、于某、刘某(均已判刑)驾驶车辆至永城市东城区澳林广场,由王飞与于刚在车上等待,刘卫逢、李向福前去广场四楼酷玩e族游戏厅,通过撬锁的手段进入该游戏厅内,李向福在门口守护,刘卫逢将游戏厅内的‘高老庄’游戏机主板盗走后植入木马病毒,入侵该主板程序,后又将植入木马病毒的主板放回。同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飞、于刚、李向福前去澳林广场酷玩e族游戏厅内使用提前植入木马病毒的“高老庄”游戏机,通过刘卫逢在宾馆内发送的操作该机器的代码,以此操纵该机器中奖率,MM窃取游戏分数达三百万分,后将所窃取分数MM出售其他玩家,非法获利共计56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

  被告人李向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向福辩护人辩称,李向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系偶犯、初犯,对李向福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李向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李向福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魏某及同案犯王飞、于刚、刘卫逢的证言,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MM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向福归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对李向福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李向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在共同犯罪中各同案犯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没有主次作用之分,其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向福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向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向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1127日起至2022626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长 贾成宇

员 常明文

人民陪审员 王学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员 吕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