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晋0622刑初28号
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段某,文盲或半文盲,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住应县。
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段某从2020年2月份开始利用自己手机以微信名“样样”“哥哥”的名称下载“山西麻将”APP,开设“牌友会”组建群,作为群主多次联系微信好友等方式,组织群成员进入群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其从中收取房费获得利润,还用自己手机下载“悠闲麻将”APP,亦以微信建群,作为群主多次联系微信好友等方式,组织群成员参与网络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用的形式获利。被告共获利8311.20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为被告段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委托应县司法局对被告进行了社区矫正评估,结论为被告段某适合接受社区矫正。
被告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某从2020年2月份开始利用自己手机以微信名“样样”“哥哥”的名称下载“山西麻将”APP,开设“牌友会”组建群,组织群内成员进入群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还用自己手机下载“悠闲麻将”APP,开设“亲友圈”,亦以微信建群,组织群内成员到“悠闲麻将”中开设的“亲友圈”APP以打红三、斗地主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用的形式获利。被告每局向每位参赌人员收取一元钱,共获利8311.20元。
2020年11月27日下午18时许,南河种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微信名为:“样样”、“哥哥”的嫌疑人涉嫌进行网络赌博,经摸排查找,当日将涉嫌开设赌场的段某查获,于11月28日将其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段某主动向应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黑色VIVONEX,IMEI:869500037179933)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开设赌场获利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告段某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段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多次进行网络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将被告放在社会上改造,不至给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管制。其违法所得8311.20元(已缴纳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应予以没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段某的违法所得8311.20元(已缴纳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黑色VIVONEX,IMEI:869500037179933)予以没收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育青
审 判 员 伊维俊
人民陪审员 赵晓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