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段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622刑初28

 


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段某,文盲或半文盲,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住应县。

  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3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段某从20202月份开始利用自己手机以微信名“样样”“哥哥”的名称下载“山西麻将”APP,开设“牌友会”组建群,作为群主多次联系微信好友等方式,组织群成员进入群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其从中收取房费获得利润,还用自己手机下载“悠闲麻将”APP,亦以微信建群,作为群主多次联系微信好友等方式,组织群成员参与网络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用的形式获利。被告共获利8311.20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为被告段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委托应县司法局对被告进行了社区矫正评估,结论为被告段某适合接受社区矫正。

  被告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某从20202月份开始利用自己手机以微信名“样样”“哥哥”的名称下载“山西麻将”APP,开设“牌友会”组建群,组织群内成员进入群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还用自己手机下载“悠闲麻将”APP,开设“亲友圈”,亦以微信建群,组织群内成员到“悠闲麻将”中开设的“亲友圈”APP以打红三、斗地主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用的形式获利。被告每局向每位参赌人员收取一元钱,共获利8311.20元。

  20201127日下午18时许,南河种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微信名为:“样样”、“哥哥”的嫌疑人涉嫌进行网络赌博,经摸排查找,当日将涉嫌开设赌场的段某查获,于1128日将其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段某主动向应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黑色VIVONEXIMEI869500037179933)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开设赌场获利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告段某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段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多次进行网络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将被告放在社会上改造,不至给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管制。其违法所得8311.20(已缴纳3000)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应予以没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段某的违法所得8311.20(已缴纳3000)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黑色VIVONEXIMEI869500037179933)予以没收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长 孙育青

员 伊维俊

人民陪审员 赵晓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