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鄂028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红平。2015年9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21年9月29日,因吸毒被大冶市某某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某,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冶检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红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欧阳施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红平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31日至9月15日,被告人吴红平先后4次贩卖含氯胺酮白色粉末(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吴某、陈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吴红平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曼晶酒店附近卖给吴某毒品“K粉”1小袋,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
2、2021年8月15日,被告人吴红平在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好声音KTV”旁边卖给吴某毒品“K粉”1小袋,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3、2021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红平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曼晶酒店旁边卖给吴某毒品“K粉”2克,收取毒资人民币1500元。
4、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吴红平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附近卖给陈某毒品“K粉”1小袋,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红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红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红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辩护人陈某提出,被告人吴红平系以贩养吸,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吴红平于2021年9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微信转账、聊天记录。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照片。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7、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证实,某某机关从吴某处扣押毒品氯胺酮0.4克。
8、辨认笔录证实,吸毒人员吴某、陈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吴红平。
9、指认笔录证实,吴某、陈某辨认出吸食毒品的地点。
10、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大冶市某某局送检的涉案白色粉末检材中检出氯胺酮。
11、视听资料。
12、证人吴某证实,他三次向吴红平购买毒品“K粉”及陈某因他过生日而向吴红平购买毒品“K粉”为他庆祝生日。
13、证人陈某证实,因吴某过生日,他找到吴某、吴红平后,向吴红平购买1000元毒品“K粉”,后带到KTV包厢吸食。
14、证人周某证实,2021年9月15日晚,吴某、陈某将她接到KTV后,吴某叫她去厕所吸食毒品,她拒绝了,后陈某将毒品“K粉”交给她到厕所吸食。
15、被告人吴红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红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红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陈某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陈某提出被告人吴红平系以贩养吸,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红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计算至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吴红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元,上缴国库。
三、大冶市某某局查获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大冶市某某局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景昊
人民陪审员 吴玉珍
人民陪审员 张天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雨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