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王华杰与赵伟娣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杰,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一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娣,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明日大咖(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华杰因与被上诉人赵伟娣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9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华杰仍持原诉理由及请求提出上诉,要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赵伟娣辩称,不同意王华杰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王华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赵伟娣在诋毁王华杰名誉范围内,即我爱学习俱乐部、筝联盟股东、筝联盟工作、明日教育办公室、一家亲等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向王华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王华杰书面道歉;2.赵伟娣赔偿王华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支付王华杰公证费2490元、律师费10000元,以上共计22490元;3.本案诉讼费由赵伟娣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华杰、赵伟娣及案外人郭淼三人是合伙关系,由于赵伟娣拒不按约定退还王华杰投资款300000元及郭淼投资款210000元引起纠纷。2016年初,赵伟娣主动找到王华杰和郭淼,称其出资300000元能拿到北京诚恒阳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国少儿表演考评管理中心”的授权,要求王华杰、郭淼加入,三人合伙经营“少儿表演考评管理项目”。2016年2月22日,赵伟娣称已支付300000元拿到了“全国少儿表演考评管理中心”的授权,并出示了与授权公司签署的《战略协议书》及300000元的工商银行转账凭证2张。在此前提下,王华杰、赵伟娣、郭淼三方于2016年2月28日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王华杰按约定履行了出资300000元的义务。后经对账发现,赵伟娣实际出资20000元拿到的上述项目授权。赵伟娣骗取了王华杰投资款300000元,郭淼投资款210000元。赵伟娣对该事实认可,并于2016年6月30日为王华杰、郭淼出具了退回投资款的保证书。但赵伟娣不但不按约定退还投资款,且为达到拒不退款的目的,捏造王华杰为达到不法撤资目的、威胁恐吓其退回投资及王华杰对其进行搂抱、非礼、性骚扰等言论,并在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中散布,恶意诋毁了王华杰。由此引起双方之间的争吵,并引发本案。赵伟娣捏造事实,并在双方都认识的人群中一定范围内散布,对王华杰进行诽谤、诋毁的行为,使人们对王华杰的品德产生质疑,社会评价降低。赵伟娣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王华杰的人格尊严,并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王华杰的名誉,给王华杰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应受法律保护,为维护王华杰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赵伟娣是否实施了侵害王华杰名誉权的行为。王华杰主张赵伟娣在“我爱学习俱乐部(358人)”、“筝联盟股东群(9人)”、“筝联盟工作群(23人)”、“明日教育办公室装修沟通群(10人)”、“明日教育一家亲(2人)”等微信群中,发送内容为:“告全体群友书:华杰先生系本公司股东之一,现因达到其不法撤资之目的,现在不依法选择正当途径处理其认为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在没有法院或公安等国家机关对有关行为定性之前,现在群中或其他方面恶意散发---本人涉嫌财务造假,合同欺诈的不实言论,该等行为业已对本人名誉造成损害,构成诽谤,限王称生在6小时内向本人正式道歉,并消除影响,逾期,将依法相会究你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自负。公道自在人心,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我方静候王华杰的起诉之事,并会依法届时对其提起侵犯反诉。作为一个成年人和职业人要遵守职业道德,要遵循商业伦理,这种恶意攻击的行为,有失身份和涵养,且该不法行为业已构成诽谤与侮辱!请立即道歉!否则,风险自负!!”的信息,并将其发给王华杰的两条微信截屏发给了郭淼、陈曦、O琦、张爽、张煜臣等多人,该两条微信内容为:“以法律公开透明公正裁决,你会为你的行为负责!”、“王华杰我告诉你,我就没有你性骚扰的证据,这个事情扰了你,但是出来混早晚要还的......”。另外,赵伟娣在与陈曦的微信聊天中提到“哎,他有一次送我回家路上,说教练技术有一个行为,就是学会拥抱,然后非要抱我,我想松开,但是他不放开,想非礼我”、“我真的觉得他的人品…”、“哎,真的觉得简直了”、“人生被颠覆了”、“我是不是上了LP就能随时拥抱了,后来开会完,必须跟我和郭淼拥抱”、“说这是感恩大家一起,能团结”、“我对他非礼不成这个有心结,感觉说了也没证据,对自己也会不好,都一直忍着”、“后来能作出威逼恐吓威胁让我写投资退回,我觉得估计也是正常”。王华杰提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7418号公证书,对赵伟娣向郭淼、陈曦、O琦发送上述信息予以佐证,该公证书是针对王华杰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的证据保全。同时,王华杰指出,在赵伟娣提交的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9860号公证书中,可见赵伟娣在上述微信群中所发送的信息。赵伟娣认可其向郭淼和陈曦所发的信息,主张给郭淼发送截图,是怕郭淼也受到伤害,让郭淼知道发生了什么,截图只发给了郭淼1人;陈曦是受王华杰所托,调解王华杰与赵伟娣之间的矛盾,赵伟娣才向陈曦发送了上述信息。赵伟娣认为,其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的“告全体群友书”,内容并无不当,且是王华杰先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内容为:“鉴于赵伟娣涉嫌财务造假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本人王华杰作为投资人已决定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此人迷惑性极强,望所有善良的人们与此人打交道时保持十分警醒。”的信息,赵伟娣才发信息予以回应;王华杰还发送诸如“我会把判决书发上来的,像你这种节操不如妓女的货等判决吧”等信息到上述部分微信群中,其行为已构成对赵伟娣名誉的侵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对王华杰的侵权行为已经予以认定,并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王华杰主张,(2016)京0107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该案还在二审审理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综合考虑事发经过,赵伟娣在微信群中发送的“告全体群友书”是对王华杰相关言论的回应,其中使用“不法撤资之目的”、“不依法选择正当途径”等言辞是不妥的,但根据全篇文义和事件背景,赵伟娣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王华杰名誉权的侵害。王华杰主张赵伟娣将微信聊天截屏发送给了郭淼、陈曦、O琦、张爽、张煜臣等多人,但提交的证据均为其自己与上述部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赵伟娣只认可将微信聊天截屏发送给了郭淼1人,从主观过错来判断,不能认定赵伟娣有将该信息宣扬至不特定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同理,就赵伟娣与陈曦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其范围也是限于两人之间,此类行为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应属道德调整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王华杰与赵伟娣本是投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作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而双方在本案开庭审理时仍有激烈的言辞攻击,这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耗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本着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纠纷。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华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确有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要件,以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度确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降低。经查,王华杰与赵伟娣因投资合作关系产生的争议确实存在。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赵伟娣在微信群中发送的“告全体群友书”、将微信聊天截屏发送给了郭淼及与陈曦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情形,均难以认定赵伟娣对王华杰名誉权造成侵害,王华杰亦未举证证实其社会评价度确因赵伟娣行为导致降低。故王华杰以赵伟娣侵犯其名誉权所提诉讼请求均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华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华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明磊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何江恒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江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