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锋与常熟市虞山镇顶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高锋与常熟市虞山镇顶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高锋。
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镇顶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负责人:赵丽亚,该选举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高锋与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镇顶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顶山村选举委员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锋向本院提出诉讼:撤销郭龙、徐建春的顶山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届换届选举的选民资格。事实和理由:顶山村村民委员会正在举行第十一届换届选举,日前,顶山村选举委员会通过了郭龙和徐建春的选民资格登记。但此二人并非本村村民,也不在本村居住,只是工作在本村,根据法律规定,两人应没有资格参加选举,顶山村选举委员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顶山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撤销郭龙、徐建春的选民资格,顶山村选举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答复,称相关选民登记符合要求。申请人对顶山村选举委员会的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顶山村选举委员会称,根据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及常熟市人民政府、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两级政府关于常熟市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郭龙和徐建春是符合常熟市虞山镇顶山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届换届选举选民资格要求的,顶山村选举委员会将两人登记为选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村民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对其他选民资格登记不服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该法并未规定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虽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但这一程序仅适用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并不适用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锋的起诉。
审 判 长 翟艳伟
审 判 员 蒋玉凤
代理审判员 周 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