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欧玉强帮助信息网络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804刑初65

 


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玉强。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萌,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刑诉[20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玉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2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宁、检察官助理杨海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玉强及其指定辩护人赵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8月的一天,欧玉强在明知自己提供的银行卡会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将其中国银行卡(卡号:62×××26)、交通银行卡(卡号:62×××35)、沿海银行卡(卡号:62×××37)、大连银行卡(卡号:62×××53)、建设银行卡(卡号:62×××85)、盛京银行卡(卡号:62×××38)共计6张银行卡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了QQ群里的一个人,欧玉强与对方联系好后乘车将银行卡送到指定地点,欧玉强共获利人民币1200元。从欧玉强卖出银行卡至银行卡被冻结期间,欧玉强的6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421332.29元,其中谯某被骗人民币399(已返还)、温某被骗人民币2900(已返还)、王某被骗人民币388元、李某被骗人民币946元、官某某被骗人民币2199(已返还)、张某被骗人民币1905元转入欧玉强银行卡后被转走。被告人欧玉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谯某、温某、王某、李某、官某1、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欧玉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玉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玉强案发后自动投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欧玉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欧玉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欧玉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玉强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8月的一天,欧玉强在明知自己提供的银行卡会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将其中国银行卡(卡号:62×××26)、交通银行卡(卡号:62×××35)、沿海银行卡(卡号:62×××37)、大连银行卡(卡号:62×××53)、建设银行卡(卡号:62×××85)、盛京银行卡(卡号:62×××38)共计6张银行卡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了QQ群里的一个人,欧玉强与对方联系好后乘车将银行卡送到指定地点,欧玉强共获利人民币1000元。从欧玉强卖出银行卡至银行卡被冻结期间,欧玉强的6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421332.29元,其中谯某被骗人民币399(已返还)、温某被骗人民币2900(已返还)、王某被骗人民币388元、李某被骗人民币946元、官某某被骗人民币2199(已返还)、张某被骗人民币1905元转入欧玉强银行卡后被转走。

  被告人欧玉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谯某、温某、王某、李某、官子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欧玉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玉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玉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玉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玉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欧玉强刑期自20211117日至20226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欧玉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长 金

人民陪审员 郭明明

人民陪审员 金炳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