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李怀彬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305刑初192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怀彬。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1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126日被假释。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112日被淄博市某某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4日予以释放,同年4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魏卫东,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怀彬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5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振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怀彬及其辩护人魏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因被告人李怀彬与被害人杨某1有土地纠纷,李怀彬分别于2021924日、930日、1114日三次用斧头将杨某1在临淄区凤凰镇北安××村东南洼处土地上种植的270棵核桃树砍除。经临淄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除的270棵核桃树的价格为10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怀彬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怀彬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怀彬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怀彬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怀彬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李怀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怀彬的辩护人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怀彬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3、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怀彬与被害人杨某1因土地纠纷,李怀彬分别于2021924日、930日、1114日三次用斧头将杨某1在临淄区凤凰镇北安××村东南洼处土地上种植的270棵核桃树砍除。经临淄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除的270棵核桃树的价格为10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怀彬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杨某1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怀彬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被害人杨某1对被告人李怀彬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土地承包管理使用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03年结算单、地片说明、土地承包合同、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材料、纳税人土地面积实际丈量数据登记表、凤凰镇2022年度农户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到户清册、土地承包合同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受害人杨某1的陈述。

  3、证人李某1、孙某、杨某2、杨某3、杨某4、朱某、李某2、王某、李某1、路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怀彬的供述和辩解:李怀彬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怀彬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怀彬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怀彬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怀彬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怀彬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怀彬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张金华

员 刘

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员 孟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