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狩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马某某、杨某等非法狩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

(2022)0403刑初67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辩护人朱锦蓉,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

  辩护人周尚莹,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周宁宁,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1

  辩护人王君红,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犯非法狩猎罪,于20224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附民公诉[20222号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5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燕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张世涛出庭参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朱锦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周尚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宁宁、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王君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118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同村村民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1携带工具,由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红色长安牌轿车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出发前往甘肃省白银市××区猎捕野兔。四人布设线网驱赶、猎捕野兔的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四人将猎捕工具和猎捕的野兔扔在现场后逃离。民警现场查获线网尼龙袋、钢钎、铁锹、手电灯等作案工具,猎捕的疑似野兔活体8只,死体1只。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9只野兔均为哺乳纲兔形目兔科兔属草兔(Lepuscapensis),甘肃亚种。草兔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9只草兔的总价值为72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海原县某某局树台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物证、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均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杨某某、杨某1均判处拘役四个月。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因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部分野生动物死亡,破坏了生态体系平衡与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赔偿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损失费80元。

  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118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同村村民被告人杨某、杨某某、杨某1携带工具,由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红色长安牌轿车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出发前往甘肃省白银市××区猎捕野兔。四人布设线网驱赶、猎捕野兔的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四人将猎捕工具和猎捕的野兔扔在现场后逃离。民警现场查获线网尼龙袋、钢钎、铁锹、手电灯等作案工具,猎捕的疑似野兔活体8只,死体1只。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9只野兔均为哺乳纲兔形目兔科兔属草兔(Lepuscapensis),甘肃亚种。草兔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海原县某某局树台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关于在全区全面实行禁猎的通告》,放生、掩埋记录,扣押笔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非法猎捕草兔9只,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9只野兔均为哺乳纲兔形目兔科兔属草兔(Lepuscapensis),甘肃亚种。草兔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草兔的基准价值为人民币80元,死体1只合计价值为人民币80元。

  上述事实,有公益诉讼人提供的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的供述、检察日报、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故各辩护人辩称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体系平衡和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的线网12副、钢钎子30根、铁锹1个、手提灯2个、头灯2个,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本院根据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1)0522刑初116号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121日起至2022720日止。)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的线网12副、钢钎子30根、铁锹1个、手提灯2个、头灯2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杨某某、杨某1向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文丽

刘保栋

张伟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海春

何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