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选民资格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0/28 0:00:00

王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特别程序案

王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特别程序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1民特472号

  起诉人:王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王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任嘉欣、路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起诉人王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起诉人王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文澄
审 判 员  杜博懿
代理审判员  白月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