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1 0:00:00

柳红、柳德明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柳红、柳德明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新0103民特55号


  申请人:柳红。
  被申请人:柳德明。
  申请人柳红申请认定柳德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柳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柳德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柳红为其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2017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曾入住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经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病性痴呆”,部分无法自行辨认自己的行为。2019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出门在外不慎摔倒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并入住新疆自治区中医医院治疗,2020年1月10日出院,此时起被申请人已经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2022年1月13日,经新疆自治区社保局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对被申请人进行失能评定,结论为:重度失能三级。综上,由于被申请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故为了能更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人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代理其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并照料其今后日常生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柳德明。被申请人妻子魏金秀。
  再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柳德明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精卫司鉴定(2022)第0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被申请人柳德明:1、精神状态:器质性精神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依据申请人申请,由本院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柳德明现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应当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本案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的其他第一顺位代理人均表示放弃监护权并同意由申请人柳红作为监护人,故由申请人于萍作为其监护人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柳德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柳红为被申请人柳德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