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1 0:00:00

郭幸、张惠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幸、张惠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282民初3028号原告


  郭幸。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惠霞。系原告郭幸的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候有雪。
  候小拴。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承包费10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有雪、候小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原告郭幸支付承包费5400元,共计1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候有雪、候小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