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幸、张惠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幸、张惠霞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282民初3028号原告
郭幸。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惠霞。系原告郭幸的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候有雪。
候小拴。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承包费10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有雪、候小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原告郭幸支付承包费5400元,共计1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候有雪、候小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