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选民资格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0/14 0:00:00

王海涛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王海涛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902民特19号

  起诉人王海涛。
  委托代理人李辉忠,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起诉人王海涛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审理过程中,起诉人王海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海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起诉人王海涛撤回起诉。

审判长  罗觉安
审判员  郭小军
审判员  李锦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傅一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