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选民资格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0/14 0:00:00
王海涛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王海涛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王海涛。
委托代理人李辉忠,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起诉人王海涛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审理过程中,起诉人王海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海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起诉人王海涛撤回起诉。
审判长 罗觉安
审判员 郭小军
审判员 李锦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傅一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