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宁0205民初1449号
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064778268G。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2。
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景公司)诉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此案,于2022年7月18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483.2元(从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1日,被告购买了位于××苑,并一直居住至今。2020年4月1日起由原告为民安佳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截止2021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物业费483.2元未付。经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
李某2未到庭答辩。
文景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惠农区尾闸镇佳苑社区出具居住证明1份、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惠农分公司出具惠农区109国道佳苑小区B6-4-601室历年采暖费缴费明细1份,证明民安佳苑小区B6-4-601房屋面积为76.69平方米,被告李某2自2016年至今居住的事实。
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二、《尾闸镇佳苑社区居民对小区鹏基物业公司满意度测评情况说明》一份、协议书一份、民安佳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自2020年4月1日起由原告为民安佳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以公示形式向小区各业主告知,住宅的物业费为每月每平米0.3元。
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三、律师函及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对被告欠缴的物业费进行了催缴的事实。
该组证据显示原告将律师函张贴于李某2家门上,进行了催缴,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起由原告为民安佳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米0.3元。李某2为惠农区民安佳苑小区B6-4-601号房主,案涉房屋建筑面积76.69平方米。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李某2共拖欠物业费483.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文景公司与被告李某2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实际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文景公司对李某2房屋所在民安佳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现文景公司要求李某2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83.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
民法典施行后,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
被告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文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83.2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实收),由被告李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国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底英果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3.法律监督条款
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