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李林强、罗海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林强、罗海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云0524民初956号


  原告:李林强。
  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林果。
  被告:罗海禹。
  原告李林强与被告罗海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果、被告罗海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海禹支付原告李林强建房施工费人民币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李林强的父亲李子昌为被告罗海禹建房,房屋建好后,经结算,罗海禹应付施工费尾款35,000元,罗海禹一直未付。2021年3月12日原告父亲李子昌因病去世。同年3月22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向原告承诺所拖欠的35,000元工程款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但罗海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4月份原告母亲等人向司法所请求调解,但被告拒不到场无法调解,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罗海禹辩称:施工费还欠35,000元我认的,但是他帮我盖的房子有两格开裂漏水,无法住人,只要原告方帮我把房屋修好,我就支付这3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底原告李林强的父亲李子昌为被告罗海禹建房,2020年5月份房屋建盖完成,李子昌向罗海禹交付房屋,罗海禹也进行了验收,双方经过结算罗海禹尚欠工程款35,000元。2021年3月12日原告父亲李子昌因病去世。2021年3月22日,原告找到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李子昌生前为罗海禹建造房屋,罗海禹尚有工程款35,000元未支付李子昌,约定于2021年12月20日支付与李子昌之子李林强。罗海禹和李林强在该欠条上签名捺印。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罗海禹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3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罗海禹提出不支付该款项是因为房屋开裂漏水无法居住的抗辩理由,庭审中被告陈述李子昌将房屋于2020年5月10日交付其验收,并称2020年雨季房屋就开始漏水。但直至2021年3月22日,罗海禹仍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支付工程尾款35,000元,也并未提及房屋漏水事宜。双方也并未约定房屋质量保证期,房屋交付至今也已经两年有余,罗海禹在此之前也未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原告方主张权利。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房屋漏水系李子昌建盖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故罗海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海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林强工程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罗海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慧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升升